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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公证处办事指南

来源:高明区委政法委员会

发表时间:2017-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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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佛山市高明公证处办事指南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公证处经佛山市高明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代表高明区人民政府管理、指导、监督并组织实施本地区公主业务的事业单位。高明公证处正股级建制,是区司法局的直属机构。

申请条件

1、公证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

3、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
4、其他组织申办公证,应当由其负责人代表。
5、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
公证员、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机构申办公证。

6、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涉及继承、财产权益处分、人身关系变更等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公证,或者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
7、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前款规定的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我驻外使(领)馆公证。

办理地点: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百灵路88号(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西区)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公证处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0757-88823200

办理流程:

备注:公证管辖的范围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

办理材料:

(一)保全证据(现场监督)公证办证须知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为单位企业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工商机读档案资料、公司章程、股东决议、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等。

2、所涉项目的立项文件,举行抽签、拍卖、抽奖、招标等活动所依据的批准文件、有关公告,权利人所依据的证书、合同等。

3、委托代理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如单位企业需委托代理的,则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申请人户籍或单位企业不在高明区内注册的,须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4、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证件需提交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委托书需原件,不需复印。

(二)出生公证办证须知

1、申请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港澳台人士提供身份证、通行证,国外人士提供护照、身份证。

2申请人的父母双方身份证明材料(与第一条一样)、结婚证、如父母任一方/均已死亡,提供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户籍注销证明等。

3申请人的出生证,申请人户籍所在的村(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的《出生证明书》(见格式)。如出生证遗失的,须到相关部门补办出生证明,如没有出生证的,需提供本人人事档案资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

4、申请人赴美、法、泰国等国的,须提供大一寸半身免冠彩色近照三张/四张(视使用地而定)。如申请人户口簿记载的出生地与出生证记载的出生地不一致的,请到公安部门修改户口簿出生地。

5、申请人属非婚生子女的,需提交DNA鉴定报告证明亲子关系。

6、委托代理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户口簿。若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则由其父或母为监护人代理办证或由监护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

7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证件需提交原件及一份复印件,证明需原件,不需复印。

(三)合同(协议)公证办证须知

1合同(协议)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均为申请人。自然人申请人须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为单位企业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工商机读档案资料、公司章程、股东决议、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等。

2合同(协议)的标的物是属限制流通物的,则需提供有关部门批准经营或流通的许可证。

如合同事项涉及夫妻共有财产或与夫妻人身关系有共同利益的,须取得配偶同意。

3、抵押或质押担保合同,应提供抵押物或质押物的权属或使用证明。若抵押担保人或质押担保人是主合同以外的第三人的,该第三人应提供上述第一项材料及担保人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未婚证明/丧偶的应提供配偶死亡证明及丧偶后未再婚证明/离婚证明/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及离婚后未再婚证明)

4、已草拟的合同(协议)文本,合同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5、委托代理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如单位企业需委托代理的,则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申请人户籍或单位企业不在高明区内注册的,须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6、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证件需提交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委托书需原件,不需复印。

(四)继承公证办证须知

1、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港澳台人士提供身份证、通行证,国外人士提供护照、身份证。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户籍注销证明/死亡公证书/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等(另外:医院死亡的需提供死亡通知书,交通事故死亡的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工伤死亡的提供工伤认定书,其它被杀的提供公安部门的死亡鉴定)

3、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法院民事调解书或法院民事判决书或婚姻登记档案资料、姻登记机关出具的离婚后未再婚证明/未婚证明未达结婚年龄的不用提供)。

4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或原籍地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派出所出具的所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的《继承人证明书》(见格式),并提供能够反映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包括:出生证、独生子女证、户籍底册、人事档案资料等。

被继承人无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的,还需另外书面证明其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情况。

5、遗产凭证。

城镇商品房的须提供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门牌证、房地产评估报告书(申请人自行找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办理)。

农村宅基地房屋的须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4R照片(每间房屋正面、侧面各一张)、村民小组及村(居)委会出具的《农村宅基地房屋继承证明》(见格式),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而配偶一方健在的,还须村民小组及村(居)委会出具的《农村宅基地房屋赠与证明》(见格式)。

车辆须提供行驶证、登记证、购买车辆完税发票或车辆价值评估报告书。

银行存款须提供存折(补登到最新日期)或者银行查询证明。

股票证券须提供股东卡、证券卡、证券营业厅出具的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清单。

公司股权或个体工商户财产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工商局企业机读档案资料、工商局备案的企业章程资料、企业资产评估报告书等。

6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备注:

1、若继承人中有先于或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则应提供该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及其家庭成员状况证明,证明材料要求同上。

2、继承人有放弃继承权的,应由该继承人亲自到我处或其住所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3、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我处办理继承公证的,可委托他人代办,但需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4、若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则由其监护人代理办证(但监护人不得代表其放弃继承权)。

若申请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提交法院的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裁判书或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证明,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相关公证事项(但监护人不得代表其放弃继承权)。

5、被继承人是港、澳居民的还需该港、澳继承人在港、澳具有中国司法部委托公证人资格的律师楼/公证行办理继承(或放弃继承)大陆遗产的声明书;并由该律师楼/公证行将副本经中国法律服务公司邮寄到本公证处(地址: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三洲百灵路区行政服务中心 收件单位:佛山市高明公证处)。声明书的内容包括:1、被继承人的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死亡地点、死亡原因;2、被继承人的父母情况,是否健在、已故的请注明具体死亡时间、先于还是后于被继承人死亡;3、被继承人的婚姻情况(包括结婚次数、配偶姓名以及具体情况);4、被继承人的子女情况(包括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5、被继承人的遗产情况;6、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遗嘱以及是否签有遗赠扶养协仪;7、被继承人如无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则需要证明被继承人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情况;8、声明人继承(或放弃继承)该遗产。

被继承人为外籍人士的,上述证明书需经外国公证机构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以上证件需提交原件及一份复印件,证明、评估报告书和委托书、声明书需原件,不需复印。

(五)监护权公证办证

1、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港澳台人士提供身份证、通行证,国外人士提供护照、身份证。

2、办理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公证须提供未成年人的出生证,父母的结婚证/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法院民事调解书或法院民事判决书,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或其父母所在单位出具的《监护人证明书》(见格式1);如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显示公证目的是为了替未成年人买房的,且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已很充分(包括结婚证、规范的出生证、户籍同在一户口簿内等),则不必提供上述《监护人证明书》。

3、若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植物人,则须提供法院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裁定书以及《监护人证明书》(见格式2)。

4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证件需提交原件及一份复印件,证明需原件,不需复印。

(六)结婚公证办证须知

1、申请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港澳台人士提供身份证、通行证,国外人士提供护照、身份证。

2结婚证和户籍地婚姻登记机关的最新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遗失、损毁、残缺、无法辨认内容、登记的信息与申请人身份证件不一致的,提供补领的结婚证。

3、在高明区一九七六年后登记结婚的申请人应提供从档案馆复印出来盖有查档专用章的本人的结婚档案资料(如多次婚姻的则须历次婚姻资料)一九七六年前登记结婚的则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结婚证明书》(见格式)。

4、申请人大一寸半身免冠彩色近照三张/四张(视使用地而定)。

5、一九五O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前按传统风俗习惯结婚的,提供户籍地村委会(居委会)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结婚证明书》,另外还需要提供目睹婚礼的证人的证言(附证人的身份证)。

6、一些国家对结婚公证有特殊要求,申请人注意向有关国家领事馆了解清楚具体的要求,例如:

●要求结婚公证须为结婚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的国家:奥地利、比利时、意大利等。

●要求结婚公证贴彩色合照的国家:美国、哥伦比亚、荷兰、墨西哥等。

●要求结婚公证译文语言的国家:奥地利,德语译文;阿根廷,西语译文等。

●要求结婚公证经认证的国家:芬兰、瑞士等。

7、委托代理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8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证件需提交原件及一份复印件,证明需原件,不需复印。

(七)经历公证办证须知

1、申请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港澳台人士提供身份证、通行证,国外人士提供护照、身份证。

2、提供单位出具的经历证明,并提供人事部门的履历表或经劳动管理机关鉴证的劳动合同(也可提供工资单、缴纳社保或纳税证明等作为辅助证明),上述证明材料应与申请人的经历吻合。

3、委托代理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4、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证件需提交原件及一份复印件,证明需原件,不需复印。

(八)离婚公证办证须知

1、申请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港澳台人士提供身份证、通行证,国外人士提供护照、身份证。

2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判决书或调解书必须盖有生效章,或同时提供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或调解书生效证明。

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遗失、损毁、残缺、无法辨认内容、登记的信息与申请人身份证件不一致的,提供补领的离婚证或补充相应证明材料。

3、提供盖有失效章的原结婚证或原结婚登记档案资料。

4、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离婚证明书》(见格式)或提供从档案馆复印出来盖有查档专用章的本人的离婚档案资料。

5、申请人大一寸半身免冠彩色近照三张/四张(视使用地而定)。

6、委托代理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7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证件需提交原件及一份复印件,证明需原件,不需复印。

(九)亲属关系公证办证须知

1、申请人与关系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港澳台人士提供身份证、通行证,国外人士提供护照、身份证。如关系人已死亡,需提供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户籍注销证明/死亡公证书/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等。

2申请人与关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须提供:父母的结婚证/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法院民事调解书或法院民事判决书或婚姻登记档案资料、计生证,子女的出生证,如为非婚生子女则还需提供DNA鉴定报告等;

证明其他亲属关系的须提供:当事人履历档案资料、户籍底册、旧户口簿等能够直接反应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人事档案复印件应盖有单位档案管理印章。

3、提供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书》(见格式)。

4委托代理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户口簿。若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则由其父或母为监护人代理办证或由监护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

5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证件需提交原件及一份复印件,证明及委托书需原件,不需复印。

(十)声明公证办证须知

1、申请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港澳台人士提供身份证、通行证,国外人士提供护照、身份证。

2、声明事项所涉的证明文件等资料。

放弃继承权声明的还须提供被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及死亡证明、遗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或存折复印件)、声明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等。

3、声明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声明公证。

4、提供已草拟的声明书,声明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5、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证件需提交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十一)死亡公证办证须知

1、申请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港澳台人士提供身份证、通行证,国外人士提供护照、身份证。

2、死者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港澳台人士提供身份证、通行证,国外人士提供护照。

3、提供死者的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户籍注销证明(大陆居民)等。失踪或下落不明的,应提交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4、提供申请人与死者的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出生证、亲属关系公证书、户籍底册等,还须提供死者生前户籍/居住地村(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5、委托代理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6、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证件需提交原件及一份复印件,证明及委托书需原件,不需复印。

(十二)委托公证办证须知

1、申请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港澳台人士提供身份证、通行证,国外人士提供护照、身份证。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未婚证明/丧偶的应提供配偶死亡证明及丧偶后未再婚证明/离婚证明/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及离婚后未再婚证明)。

申请人为单位企业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工商机读档案资料、公司章程、股东决议、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等。

2、委托事项所涉的房地产权证/合同/招投标文件/存折/房地产权详细资料等。

3、如委托事项涉及夫妻共有财产或与夫妻人身关系有共同利益的,则应由夫妻双方亲自到公证处办理。

4、受托人应是能执行受托事项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单位,并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户口簿)。

5、提供已草拟的委托书,单位委托的应在委托书上加盖公章。

6、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证件需提交原件及一份复印件,证明及委托书需原件,不需复印。

(十三)未婚公证办证须知

1、申请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港澳台人士提供身份证、通行证,国外人士提供护照、身份证。

2、提供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书》(见格式)。曾迁移过户口的,还需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书》,证明的时间段为达到法定婚龄后至迁出之日。

3、申请人大一寸半身免冠彩色近照三张/四张(视使用地而定)。

4、委托代理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5、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证件需提交原件及一份复印件,证明需原件,不需复印。

(十四)未再婚公证办证须知

1、申请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港澳台人士提供身份证、通行证,国外人士提供护照、身份证。

2、原配偶已死亡的提供原配偶的死亡证明,包括遗体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与原配偶离婚的则提供离婚证明、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3、提供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再婚证明书》(见格式)。离婚/丧偶后曾迁移过户口的,还需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再婚证明,证明的时间段为离婚/丧偶后至迁出之日。

4、申请人大一寸半身免冠彩色近照三张/四张(视使用地而定)。

5、委托代理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6、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证件需提交原件及一份复印件,证明需原件,不需复印。

(十五)无/有犯罪记录公证办证须知

1、申请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如已离境到境外定居的,应提供护照、身份证。

2、提供申请人现户籍所在地或离境前原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书》(见格式)。曾在国内不同城市间迁移过户口的,则需到原户籍的派出所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书》,或者提供派出所出具的全国联网查询的无犯罪证明。如外国人申办在中国居住期间无犯罪记录公证,须提供入境住宿登记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住宿登记表原件。

3、有犯罪记录的提供法院的刑事判决书。

4、申请人应自拟其自读小学至现在的简历。

5、委托代理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6、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证件需提交原件及一份复印件,证明需原件,不需复印。

(十六)学历公证办证须知

1、申请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港澳台人士提供身份证、通行证,国外人士提供护照、身份证。

2、提供需公证的毕业证书、就读证明或成绩单。

3、提供当地教育部门出具的《学籍/学历证明书》,或保管学籍档案的单位/人才交流市场出具的《学籍/学历证明书》。

4、可网上查询学历/学籍情况的应提供查询结果。

5、委托代理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6、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证件需提交原件及一份复印件,证明需原件,不需复印。

(十七)遗嘱公证办证须知

1、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法院民事调解书或法院民事判决书或婚姻登记档案资料、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离婚后未再婚证明/未婚证明未达结婚年龄的不用提供,结婚年龄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属丧偶的须提供配偶死亡证明、火化证、户籍注销证明/死亡公证书/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等

港澳台人士提供身份证、通行证,国外人士提供护照、身份证,其所持身份证件资料须与财产凭证登记的资料吻合。

2、遗嘱受益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证明立遗嘱人与受益人亲属关系的其他材料(包括履历档案资料、户籍底册、旧户口簿等)。

立遗嘱人应向公证处人员说明受益人的婚姻状况,最好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遗嘱涉及的财产凭证,包括: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门牌证、房地产权详细资料,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等。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应由夫妻双方均订立遗嘱处置该财产。遗嘱内容应不违反法律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

4、立遗嘱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内容包括:1立遗嘱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身体健康情况);2、立遗嘱人的婚姻情况(包括结婚次数、结婚时间、配偶姓名、出生日期,住址);3、立遗嘱人的父母情况(姓名,住址,是否健在,已故的请注明死亡时间);4、立遗嘱人的子女情况(包括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姓名、出生日期,住址);5、立遗嘱人无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的,则需证明立遗嘱人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情况,立遗嘱人无第一、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的,则需证明立遗嘱人是否“五保户”;6、特别证明立遗嘱人是否存有需要其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近亲属;7、指明立遗嘱人与受益人的关系。

5、立遗嘱人应亲自办理遗嘱公证,立遗嘱人属于年老体弱,危重伤病人,聋、哑、盲人残疾或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的,立遗嘱谈话过程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6、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证件需提交原件及一份复印件,证明需原件,不需复印。

(十八)赠与合同公证办证须知

1、赠与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法院民事调解书或法院民事判决书或婚姻登记档案资料、姻登记机关出具的离婚后未再婚证明/未婚证明未达结婚年龄的不用提供,结婚年龄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属丧偶的须提供配偶死亡证明、火化证、户籍注销证明/死亡公证书/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等(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赠与方为夫妻双方)。

港澳台人士提供身份证、通行证,国外人士提供护照、身份证。赠与人为境外人员的,其所持身份证件资料须与财产凭证(房地产权证)登记的资料吻合。

2、受赠方的身份证、户口簿。

申请人应向公证处人员说明受赠人的婚姻状况,最好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赠与的财产凭证,包括: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门牌证、房地产权详细资料等(本处不办理未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房产赠与公证)。

4、房地产评估报告书(申请人自行找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办理)。

5赠与人与受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包括父母的结婚证、子女的出生证、当事人单位人事档案及履历表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公证处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等)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书》(见格式)。

6、赠与人与受赠人须亲自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

7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证件需提交原件及一份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和评估报告书需原件,不需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