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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法律援助处办事指南

来源:高明区委政法委员会

发表时间:2015-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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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指导和统一协调下,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完善国家司法公正机制,健全人权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项法律制度。

二、设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三、联系电话:您可以通过拨打法律援助热线电话(12348)或到法律援助机构现场进行免费法律咨询。

四、办理地点:

1、诉讼案件,由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含法律援助工作站)提出申请。

2、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的高明区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

3、非诉讼法律事务,由申请人向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含法律援助工作站)提出申请。

4、两个法律援助机构都有权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机构提出申请。

 

 

五、办理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身份证、住证或户口簿。如果申请人未满18周岁或无行为能力者,应由其代理人代为申请。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有关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2.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

申请人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包括财产所有情况、经济收入情况和社会救济情况。

3.与申请援助事项有关的案情材料

4.本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申请条件:

(一)申请代理法律援助的对象和条件

1.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在高明区审理或者处理;

2.符合省人民政府或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3.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援助。

4.民政部门直属非营利性社会福利组织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现阶段按佛山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户标准执行。

(二)法律援助免于经济状况审查的情形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2、农村特困户救助证;

3、农村“五保”供养证;

4、人民法院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的决定;

5、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

6、残疾证及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7、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

8、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证明材料;

9、持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之日起,一年内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

10、追偿工资的;

11、要求工伤赔偿的;

12、因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受伤致残的;
13、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纠纷而申请法律援助的。

14、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工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15、法律、法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能够证明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三)不予法律援助的情形

1、申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受理范围,或者申请事项已超过诉讼时效或者仲裁时效的;
2、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超过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的;

3、申诉案件未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重新立案的;

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或者裁定不予受理且已生效的;

5、申请相对人不明确,或者无法提供申请相对人详细住所的;
6、所申请事项已经审结或者处理完毕,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依同一理由申请法律援助的。
7、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办理流程

1.领取《法律援助申请表》。

2.按要求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3.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及有关证明资料交本处值班律师,办理申请登记,并如实回答值班律师的有关提问。

4.本处将于接受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清楚的,应当发出补充材料通知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补充材料、作出说明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

5.申请人接到《法律援助通知书》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到本处办理有关手续。

八、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